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知识常识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 条例 导读 :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 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 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 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 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 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 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 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31 号颁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 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 市
(完整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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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筒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 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建设部令第131号) 2005-03-0705:26作者:来源:elady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 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 二十日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 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 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 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
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 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 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 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
常用法律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重发 由第95号令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0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 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 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 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市房地局 【发文字号】沪房地交[1995]302号 【颁布时间】1995年07月01日 【生效时间】1995年07月01日 【全文】 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 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 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 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ppt 共106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ppt共106页)——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ppt共106页)。 本资料编制的一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预售合同、销售管理、销售代理等方面进行说明与条例说明,内容丰富,可供参考。 ?7.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
常用法律法规大全常用法律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重发 由第95号令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0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 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 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 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晋城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
编号:晋商房预证字第号 山西省商品房预售申报表 申报单位 资质等级 主管部门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电话 联系人电话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 填表说明 1、预售商品房均需此表,每表一式四份。经审批后,分别 由审批部门、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 门及申报单位各存一份。 2、填表须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笔填写。 审报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 房屋座落详细地点 结构/层数用途性质 建筑总面 积(m2) 幢 数 可出售建筑 面积(m2) 套数 国内销售建 筑面积(m2) 套数 平均售 价元/m2 境外销售建 筑面积(m2) 套数 平均售 价元/m2 工程开工日期交付使用日期 开发资质等级证号颁发机关 营业执照号颁发机关 计划批文号颁发机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颁发机关 用地批号颁发机关
《商品房预售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修改- 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售方(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二)
编号:yb-ht-003343 商品房预售合同(二) commercialhousingpre-sal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文档/word文档/文字可改 编订:yunbonetwork 实用practical专业major精品quality编号:yb-ht-003343 第1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 依法取得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地块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
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1页共33页 编号: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页共33页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各地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 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 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 品房预售。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 证明文件。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协议(建设局修改)
1 贵定县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协议 甲方:贵定县建设局 乙方:银行支行 丙方:公司 为监督商品房预售款的合法使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 益,确保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贵定县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 管理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 协议如下: 第一条:由丙方向乙方提出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帐)申请, 并按乙方规定与甲方办理资金双印鉴监督使用手续,接受甲方的监 管。 第二条:丙方在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注明商 品房预售款的开户银行及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账 号:),并须将商品房预售所获的房价款(含 按揭贷款)存入开户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座落路(街、巷) 号,项目的建设。丙方因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造成购房人经济损失,干扰贵定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秩
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设想
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设想——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设想
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贯彻《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核发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内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应当向
最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最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 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 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 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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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机电建造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