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 [2005]850 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按照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4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了《成 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 、《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 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分包行为,维第一条 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 全,护建筑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结合本市实际,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标法》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第二条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 理。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 作业分包。第三条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本办 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完成的活动。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本办 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 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劳务分包企业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 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建设部[文(令)号]第124号令 [公布日期]20041213[类 别]行政法·城乡建设 [施行日期]20041411[同时废止法规]1986年《建筑安装工程 总分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
03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二月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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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在2003年11月8日建 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自2004 年4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 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 的活动。 第五条 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年4月 第33卷 第4期 施 工 技 术 constructiontechnology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tu201;tu292012[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00228498(2004)0420001202 constructionsubcontractingmanagementmeasuresaboutbuilding constructionandmunicipalessenceestablishmentengineering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 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 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
律师解读之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92建筑architectureandconstruction2004-4 ·建筑评论·lawservice法律服务 建设部于2004年2月3日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施工分包及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基本 概念,并确立了施工分包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的原则、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 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的原则。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和派遣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 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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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建 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 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 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印发给你们,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 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 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 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一般规定 2.0.1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计报表 (审查机构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表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基本情况 审查机构名称 审查机构 曾用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和注册资格 机构负责人职务职称和注册资格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和注册资格 所属省市所在城市成立年份 注册资金营业执照号登记注册类型 机构类型认定书类别认定书编号 办公面积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网址 审图机构上级单 位名称 报表联系人电话报表联系人手机传真电话 报表人邮箱地址 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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