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88 号,以 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 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拆迁期限问题。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被拆迁人在 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 3个月; 51户至 100户的,拆迁期限为 7 个月; 101户至 150户的,拆迁期限为 9个月; 151户至 200户的, 拆迁期限为 11 个月; 201 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 1 年。 二、 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 于以下标准: (一) 一套一: 42平方米; (二) 一套二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2001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 关具体问题的通知2001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 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 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拆迁期限问题。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被拆迁人在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3个月;51户至100 户的,拆迁期限为7个月;101户至150户,拆迁期限为9个月;151户至200户的,拆迁 期限为11个月;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1年。 二、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86年1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1991年10月18 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 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公民(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 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 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直 接负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 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 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 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通辽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 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 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 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本办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06-25|作者:|来源:|【大中小】【打印】【关闭】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31日《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
1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7日文章点击数为:1191字号:[大][中][小]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 房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 锦江、青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 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持有合法证照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 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公安、教育、电信、供电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 户口迁移、学生转学、通讯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 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持有合法证照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 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公安、教育、电信、供电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 户口迁移、学生转学、通讯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 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8年5月22 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8月30日四 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 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拆迁管理处 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 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0016/zk-2008-000853公开责任部门拆迁管理 处 信息名称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2008-03-01关键词修改房屋拆迁管理通知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文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载体类型纸质 记录形式文本信息有效性有效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印发执行。 备注 公开日期:2008-03-01 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 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作者:发布时间:2010.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 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 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 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 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新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 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 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 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 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 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 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由辽宁省人民政 府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五章三十九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 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 拆迁工作的部门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 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 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 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 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 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 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 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 有人。 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 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5%予以奖 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 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所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
东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东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 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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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造价高级经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