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 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 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 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 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 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进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 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 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 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 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 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 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 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 的意见,原产权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 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 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 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_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_.txt15成熟的麦子 低垂着头,那是在教我们谦逊;一群蚂蚁能抬走大骨头,那是在教我们团结;温柔的水滴穿 岩石,那是在教我们坚韧;蜜蜂在花丛中忙碌,那是在教我们勤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 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 展,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 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上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 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 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将其购买的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 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出售、出租、赠与。交换、抵押等行为。 第四
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活动,促 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 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 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 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 场交易。以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按国家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郑州政府2000-10-0100:00:00]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 社会化进程,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郑州市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 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 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 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 (1)对既购买房改房,又租住公有住房且没有缴纳市场租金的; (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7-09-29来源:首都之窗 1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 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3-31【作者】【来源】 穗财综〔2012〕44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分)局、住房保障办、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行为,加强有关收益分配的管理,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 分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分配 和管理,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 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北京市)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北京市),空白范本,word格式,共2页。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xxx区(县) xxx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xx平方米...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 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栾克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行为,根据原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暂行办法》、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 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 承、赠与、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
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3号 (1999年7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设 厅、房地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 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
(财综字【1999】113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 设厅、房地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济房改字(199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有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和 社会化进程,根据《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济南市 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 工和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均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单位自管和房管部门直管的主体结构完好 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现住户出售。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1、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2、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3、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及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的住房; 4、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四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向房屋 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承租的住房。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 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夫妇双方分立户口,分别租住公有 住房的合并计算),每户限购一次。 凡符合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11-10-17来源:市住房保障局[打印][关闭][收 藏]字号:【大中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 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 部令第162号)、《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长政 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南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 住房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 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初审、复审与申 报工作。 (二)市物价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在 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 工作。 (三)市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 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 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但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 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 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 般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2000)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穗财综〔2012〕44号)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穗财综〔2012〕44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分)局、住房保障办、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行为,加强有关收益分配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反 映。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 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1999年第69号)和《关于印 发〈已购公有住房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99)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99)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5/13 【颁布单位】建住房[2004]77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政发 [2010]108号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 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销售、租赁等 工作。市发改(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市建设局和住房办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六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 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 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 易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统筹安排、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 收入家庭供应的下列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