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 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8月8日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23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 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市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修改为“同地段商品住房价
榆林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 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 得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审批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先期试行、分批组织实施。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财政、 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编制,报 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住建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7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7-09-29来源:首都之窗 1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 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 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 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 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 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发表日期:2009-10-30 18:57:47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 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 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 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 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 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 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 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
专题: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全装修研究
住宅的明天在哪里?所有的建筑师都在重复着六个面围合体的空间创造,思维也被禁锢在这围合的空间当中。住宅再一次变革的支点在哪?对于这样一个系统性问题我们目前无法全面准确回答,但我们或许可以将"全装修"作为一个大的支点进行分拆。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研发展示中心首创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全装修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本期专题深度解析这一创新性做法,试图为住宅品质的不断提升提供可借鉴的样本。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 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 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 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
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 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 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 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 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在 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应当 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 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
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资阳 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为规范资阳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妥善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家庭的住房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廉租住房保障办 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文政〔2011〕23号 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 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 意见》)(冀政〔2011〕28号)等政策要求和《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2011]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 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1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 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22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2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 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 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 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 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 (乡镇)签订
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 网址:http://www.***.***-1-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11-01 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0〕56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建筑 材料生产企业: 为保证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的质量,促进住宅产业发展,现将《北 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从2010年11 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的质量,促进住宅产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三章物业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 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 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 [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
2008.04.09(京建住〔2008〕22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住,2008?223号 关于印发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 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
北京市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各区、县房地局: 为促进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现决定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国土房屋市字[2000]第406号,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并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请遵 照执行。 一、将若干规定“二、关于征徇原产权单位意见的问题”调整补 充为: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险与原产 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五年一项)以外,可 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 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 权单位的各项手续。 (二)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 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 的意见,原产权
郑州出台《郑州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程序》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公布了新出台的《郑州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程序》。该文件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纪委、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确定房屋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最高限价,原则上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法发[2016]1号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保护和管理,巩固百万亩平原造林、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绿化等造林绿化建设成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郑州出台《郑州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程序》
<正>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公布了新出台的《郑州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程序》。该文件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纪委、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确定房屋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最高限价,原则上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
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关于发布《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 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 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本市安排部 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的项目(以下简称合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演艺发[2015]381号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低价票补贴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文化局2015年12月9日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益,扩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 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 的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 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市国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1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的注册建 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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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房建市政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