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2)
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28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 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 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 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 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 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 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第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 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 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 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 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发布日期:2011-1-10 执行日期:2011-4-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 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关于《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 条例规定,违法建设处理的主体、方式、标准和程序发生了很大的变 化,规划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有规章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适,以保证规划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 安排,市规划委于近日完成了《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 (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规定(草案)》共20条, 对违法建设认定、查处、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查处 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全市违法建设认定标准 《规定(草案)》规定,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 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 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16800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服从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的乡 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 可建设。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县)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城市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 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本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与城市建设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
1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修改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 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 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部分 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 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部分 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185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 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 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 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 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 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216 【实施日期】19980101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 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 ,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 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 当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新) 2004-1-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 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领取 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 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 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 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建设工作的报告
2006年第2期 beijingdangshi 本市1951年度的市政建设计划,包括改善卫 生条件、交通条件和居住条件三方面的工作,在广 大市民热烈支持下,已经完成并超过了。 第一,继续改善了自来水的供应。到1951年 底为止,自来水的用水人口,已达144.9万余人,较 1950年同期增加了34%;专管用户已达39200余 户,较1950年同期增加了12%;已建公用水站达 1000余处,较1950年同期增加了85%。在1951年 中,还建立了无人售水站367处,实施了新的供水方 式。这样,不但使用水户比吃井水节省了10倍的费 用,而且要干净得多。此外,在朝阳门外关厢一带已 经敷设干管3000公尺,解决了当地居民自来水的 供应问题。门头沟矿区增辟水源的工程也于今年“五 一”完工,矿区给水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 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城市化进 程加快,目前城乡结合部地区违法建设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城乡结合部建 设的顺利进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大清理拆除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施城乡结合部建设是当前市委、市政府根据新阶段、新形势作出的重要战 略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群众期盼和建设世界城市的需要。违法建 设的大量存在,加大了城市化成本,扰乱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的正常秩序,造 成了严重的社会和安全隐患,阻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急需下大力气予 以坚决制止和查处。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城乡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做好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2008\"工程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做好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2008\"工程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做好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2008\"工程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050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forpesnauseonysudyandresachnofrcmmercause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9日北京市 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 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 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 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监督执法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1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的批复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发挥科技对经济支撑作用的要 求,充分发挥中关村创新资源优势,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 制度创新为突破,加快改革与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 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新贡献,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 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 重大决策;是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中关村 创新优势,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要实践。要深刻 认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 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 命感,解放思想,紧抓机遇,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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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钢结构设计计算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