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为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
—1— 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若干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 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 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1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4日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 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作出补 充规定。 第二条发生重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京建施(2009)8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 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 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 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 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 和重大事故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9〕889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 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 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 安全事故报
[教学]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京建施(2009)8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 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 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 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 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 和重大事故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201021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9-12-21 京建施〔2009〕889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 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 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 规定 2 二〇〇 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 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京建施(2009)8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 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 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 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 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 和重大事故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2)
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京建施〔2009〕8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 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 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 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京建施(2009)8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 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 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 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 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 和重大事故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21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9-12-21 京建施〔2009〕889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 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 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 规定 二〇〇 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 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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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典]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京建施(2009)8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 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 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 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 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 和重大事故
02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02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 患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 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9-12-21 京建施〔2009〕889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集团、 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 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八、“1z205030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复习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应急预案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 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防止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 乱,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职业健 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综合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 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示例参见考试 用书。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 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 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 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 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
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txt年轻的时候拍下许多照片,摆在客厅给别人看;等到老了, 才明白照片事拍给自己看的。当大部分的人都在关注你飞得高不高时,只有少部分人关心你 飞得累不累,这就是友情!本文由张磊fat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总裁室运营管理组编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编写此案例抚慰受难者遭受的伤痛,警示公司员工珍爱生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督 促各级单位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为了远离伤害,请让我们共同行动——珍爱生命从 我做起 前言 公司对安全生产始终高度重视,近年来通过采取安全专业化管理体系推进,检修安全工 作程序(sjp)、标准操作程序(sop)基础管理试点导入等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取得明显效果,近年来集团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 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规定》和《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企业施工生产的实际,特制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节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 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 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二节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情况 本企业施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技术管理专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课程 实训报告 班级: 姓名: 指导老师: 实习时间:2012年12月17日—12月21日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工程系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技术管理专业 第1页共20页 目录 1实习简介..............................................................................................................................................................2 1.1实习目的和要求....................................................................................
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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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qa03-20051.应急预案的目的为保证公司在事故、事件发生 时能迅速做出响应,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最 大限度地减少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或降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 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 则,特制订本预案。 2.组织机构2.1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见附图) 总指挥张冬雪13932712586副总指挥刘宪喜13703273445 副总指挥程显芳13643260518成员有质量安全部主任张德 成(15832765881)工程部主任李慧敏(13931731129) 技术部主任张凤文(13833761598)器材设备部主任郑 岭峰(13582745767)人力资源部
京建施[2009]8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2 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 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 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 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 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 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 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按照各自的
交通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 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 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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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一级结构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