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1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政发 [2004]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 00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 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 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1— 烟政发〔2005〕13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由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烟 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烟政发〔2004〕11号)作如下修 改: 一、将《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烟台市市 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2— 附件: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3—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 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 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 (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返回目录 1.1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泉 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 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 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索引: 330800-015-020000-2008-0007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生成日期:2008年12月10日 名称: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文号:责任科室: 内容概述: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 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 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 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 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 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 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 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 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九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 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 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二月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2010-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 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0-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 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 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 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 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 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 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 计资质。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承担居住建筑面积 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 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 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府令〔2007〕131号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 章《附录四》第1款。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 下列规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南 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1.0倍。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 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二)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 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层居住建筑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绿地 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九章建筑景观 第十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 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措施探析
城市规划管理发展中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合理的分析城市规划发展建设水平,提高城市规划科技发展水平、城市设备建设发展标准、绿色资源发展,改善城市人口的增长水平,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水质质量。结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标准要求,对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进行合理的分析,建立城市稳定发展标准,确定城市规划发展方向,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确保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的快速提高。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年一月一日实施 福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暂 行 )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4)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1)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16)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25)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35) 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37)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39)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43) 第十章附则⋯⋯⋯⋯⋯⋯⋯⋯⋯⋯⋯⋯⋯⋯⋯⋯⋯⋯⋯⋯(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2)
1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 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 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 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 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 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 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 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 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包头市城市规 划管理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会议 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 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 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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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