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建设工程预缴和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操作规范
1 / 11 北海市建设工程预缴和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操作规范 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建设工程预缴和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号) 。第六条第一款 :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 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元征收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 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 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 续,实行多退少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申请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申请表 序号:200-号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点 工程竣工备案日 期 建筑面积及 层数/幢数由 审 核 单 位 填 写 工程水泥用 量(吨) 建设单位 散装水泥 使用量(吨) 施工单位 散装水泥 使用率(%) 已预交 专项资金(元) 应退还 专项资金 (元) 审核 单位 审核 后由 申报 单位 填写 序 号 产品供应单位产品规格及名称数量 1 2 3 4 5 说明:1.根据有关规定,工程申请退费应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申办。 2.申请时应提交:(1)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 件及复印件,(3)已预交专项资金发票复印件。 3.商品砼折算方法:一般1立方米砼折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退返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退返 事项大项名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退返 事项子项名称 事项分类政府性基金 行使依据 《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渝财综〔2002〕189号 注:2009年已纳入国家政府性基金征收项目。 办理主体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局(法定机关)委托建委、地税征收 办理地点 重庆市巴南区行政审批中心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局商务服务科 联系电话 66239920 66215880 受理条件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 申请材料目录 征收材料:(1)一般使用(建设)单位持《投资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复印 件);(2)水泥生产企业及其它使用单位凭《水泥销售发票》及《财务报表》 退返材料:申请报告;填写《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合格工程以上)、《决算报告》;《水泥购货发票》(或预拌混凝土《购 货发票》);《
广州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申报表 (2)
流水号: 20141234567 广州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申报表 申报日期:2015年10月15日申报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穗散预no. 申 报 单 位 填 工程名称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北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 工民 建类 工程 总共/层报建面积/ 工程地点广州天河软件园区属天河区 其他 类工 程水 泥用 量 总共420吨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 管理委员会 地址 (邮编) 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39号 (510000) 联系人古维波电话13580345710 施工单位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广州会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 (510000) 联系人严建虎电话13682232788 缴款单
广州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申报表
流水号: 20141234567 广州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申报表 申报日期:2015年10月15日申报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穗散预no. 申 报 单 位 填 工程名称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北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 工民 建类 工程 总共/层报建面积/ 工程地点广州天河软件园区属天河区 其他 类工 程水 泥用 量 总共420吨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 管理委员会 地址 (邮编) 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39号 (510000) 联系人古维波电话13580345710 施工单位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广州会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 (510000) 联系人严建虎电话13682232788 缴款单
济宁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审核表
竣工日期 交款金额 济宁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审核表 填报日期:申报单位: 核定返还金额元 结构类型开工日期 专项资金收缴部门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 元 县(市、区)散办审批意见: 年月日 施工 单位 单位名称 施工地点 建筑面积 年月日 审核人(签字):复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市、区)散办审批意见: 市散办审批意见:
财政部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16年2月1日起,财政部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章) 工程名称 联系人电话结构类型 缴款单号面积(m2)竣工日期 工程地址 预拌 混凝 土和 预拌 砂浆 散装 水泥 使用 情况 混凝土搅拌站(公章) 经办人: 站长: 年月日 商混标号合计 数量(m3) 折合水泥 (t) 预拌砂浆厂(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砂浆种类合计 用量(t) 折合水泥 (t) 散装预拌砂浆用量(t)袋装预拌砂浆用量(t) 工程水泥 总使用量 散装水泥用量(t)袋装水泥用量(t) 监 理 单 位 意 见 ( 章 ) 施 工 单 位 意 见 ( 章 )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散 办 审 定 意 见 ( 章 ) 审批人: 年月日 注:1、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一式两份; 2、“砂浆种类”根据现场实际砂浆使用情况,按88
财政部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16年2月1日起,财政部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理程序及收费标准
无锡上善若水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撰稿人顾严文18851500500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理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法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综[2002]23号)。 2、《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七部(局)令二〇〇四年第 5号。 3、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 号)。 4、建设部《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5、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6、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8、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发[2003]35号)。 9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审核办事指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已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或施工单位。 二、办理条件 1.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退款。 2.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及以上。 三、所需材料 序 号 材料名称 份 数 材料形式备注 1 《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缴款人联) 1原件 2008年11月之前缴款的为《广东 省 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 通用票据》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申报表1原件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 盖公章的复 印件(核对原 件) 4 工程项目所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 预拌混凝土的购销合同及有效发票 (发票须注明购买单位、工程名称、 散装水泥、砼、砂浆强度等级,数量, 单价等内容) 1 盖公章的复 印件(核对原 件) 5 广州市散装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1/3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珠财[2003]1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5.26 【实施日期】2003.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珠财〔2003〕12号发布2003年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 建筑市场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 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2 号)以及省七厅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
关于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会计处理的探讨
为了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管理,荆门市散办近期对2010年至2012年投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2010年至2012年,市散办投入散装水泥设施设备专项资金407万元,企业按照规定全部用于散装设施改良、扩建,散装设备购置、更新等,做到了专款专用。然而,在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企业在接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各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 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 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 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 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 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 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 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 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 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 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 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 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综(1999)69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 泥事业,现就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 明: 一、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 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2元/平方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含 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手续,逾期 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 1、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下,散装率>50%; 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上,散装率>60%; 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700吨以上,散装率>70%; 工程项目使
安徽缓征新型墙材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为减轻企业负担,安徽省从8月1日起,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在缓征之列。
黑龙江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进行检查
黑龙江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进行检查
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原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0]70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二○○二年九月六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者均属 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墙改基金收费依据及 标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冀财综【2008】22号)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 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依据及 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2]23号)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 织实施。收费标准:(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 (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 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 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 经贸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省政府《辽宁省发 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 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者经财 政部门同意,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综[2010]5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0〕5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3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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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交通运输建设机械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