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07 月 21日 09:59 来源:保定日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4]77号 )、河北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 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冀政 [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 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房 [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 实加强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 用住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以 下简称区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 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1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 77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 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 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 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房管局关于《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有 效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 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及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 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 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对象的审查以及对销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延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经 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安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延安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 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和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定。 市建设规划、物价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审定销售 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应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销售,主要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保障南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 住房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 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初审、复审与申 报工作。 (二)市物价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在 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 工作。 (三)市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
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附2: 仙桃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 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 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审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 负担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 市物价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 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 第五条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 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管理,进一 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濮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 实施办法》(濮政[2010]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销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 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 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
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岳阳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岳政发[2007]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 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出售的政策性商品 住宅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华容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 作,县建设、物价、国土、发改、监察、民政、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
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 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店、环渚、道 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 员”)。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允许 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04日16时00分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 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 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 销售价格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1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 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制 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下同)开发建设、销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
关于印发《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富政办〔2005〕29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1— 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入、轮候、电脑公开摇号制度。在市 区和中心镇同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和中心镇的经 济适用住房按区域划分范围向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家庭销售。在仅 有市区一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 全市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1 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 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 人员); (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 者”); (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 队转业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 条件的,允许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
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活动,促 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 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 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 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 场交易。以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按国家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_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_.txt15成熟的麦子 低垂着头,那是在教我们谦逊;一群蚂蚁能抬走大骨头,那是在教我们团结;温柔的水滴穿 岩石,那是在教我们坚韧;蜜蜂在花丛中忙碌,那是在教我们勤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 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郑州政府2000-10-0100:00:00]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 社会化进程,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郑州市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 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 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 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 (1)对既购买房改房,又租住公有住房且没有缴纳市场租金的; (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 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 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 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2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07〕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7-09-29来源:首都之窗 1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 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 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 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布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天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南房产交易价格管理督行办法》和北京而人民政而《北京币城币建设综台开发管理老干规定》、《北京南房地产开发...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 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 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 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 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 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 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5/13 【颁布单位】建住房[2004]77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政发 [2010]108号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 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销售、租赁等 工作。市发改(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市建设局和住房办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六条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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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