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07年 11 月 9 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年 5月 19日公布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1年 4月 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 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 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
1 第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 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 作者: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处杨屹洲来源:舟山安监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 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 法》共68个条文,相比原办法也就是1号令共78个条文减 少10个,但新办法从执法实践出发,对1号令作出了较大幅 度的修订,无论在处罚种类还是在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可操 作性方面都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全文新增及修改条文大 大小小有50处之多。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 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共删简20个条文 (比如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处 罚);对法律、行政法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 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 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 三十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 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 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 三十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 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本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公布日期:2007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法律类型:政府规章】 【行业类型:综合】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号】 (2007年1月12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 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依据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项 一、“三违”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隐患排查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安全生产法》 1、第九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 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XX街道安监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XX街道安监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认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错误的行政处罚不具有合法性
[案情]\r\n上世纪八十年代,夏济军从外地到某某市弶港镇蹲门村从事个体理发经营,后在现蹲门居委会南北街鲁龙喜家东侧搭建3间房屋。原告田德凤(女)和夏济军结婚后随丈夫来蹲门村生活。1993年夏济军病故。2005年4月21日,被告某某市弶港镇人民政府认定原告于1985年9月未经批准,未办理相关于续,擅自在某某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街道搭建3间临时用房,严重影响中心村建设规划,依据《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未适用具体条款)的规定,向原告下达了弶政行处[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在一周内自行执除违章建筑,并处罚款200元。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 实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 实施安全监察,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 办事处,对违反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煤 矿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安全生产监管 类别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裁量幅度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江苏省安 全生产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 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 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1)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 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应配人 数,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30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序 号 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级裁量幅度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 证明2567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79 条,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实 施办法第35 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该机构处5000元至1万 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1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 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 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建筑安全)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 1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存在着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严重问题。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欠帐较多,最近 几年虽有一定的投入,仍不能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隐患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风险比较大,职工的生 命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到位。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 有人管,有人负责。目前,有的施工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137号令)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 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 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 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 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
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总局令1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 【法律类型:部门规章】 【行业类型:综合】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 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用心专注,服务专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 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 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两个以上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017年以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一些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住建部办公厅于日前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是导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总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 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 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 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 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 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 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 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 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记分标准(2015.8.27)
序 号 代码违法行为行为依据处罚依据记分警告罚款 暂扣 (月) 拘留 (日) 吊销 11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的 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法第一百条第二款2000吊销 2100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 辆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法第一百条第二款2000吊销 3100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构成犯罪的 法第七十条、条例第 八十八条 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 款 吊销 (终 生) 41007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 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二款 2000 可以 吊销 51008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 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二款 2000可以 吊销 61009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 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 法第九十
昆明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1- 昆明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类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a.处罚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试行)》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 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 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 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 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 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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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气体消防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