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 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2号 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罚款处罚暂行规 定 >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 2011年 8月 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罚款处罚暂 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1、搬运、装卸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不 得带入金属制品。 2、穿戴紧口衣袖长裤工作服、拖帽、布袜,尽量减少身体 的裸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 3、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4、严禁携带火机、手机等易产生明火、静电的物质进入库 区。 5、严禁酒后上班。 6、搬运入库时,应采用机动车、手推车,不许使用三轮车 和蓄力车,禁止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 7、手推车的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应以低速行使机动车辆 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h。 8、装卸作业做到轻拿轻放,不应有碰撞、抛摔、拖拉、翻 滚、倒置和用力过猛等行为。 9、装卸应单件装卸,不得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10、装卸烟花爆竹成品时,库房内不得超过8人。 11、禁止在库内进行开箱作业。 12、搬运和摆放的货物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 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 0.45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 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 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 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 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 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 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 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 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 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 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 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 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 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 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 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 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 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 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 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 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 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 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 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社管中心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 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 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 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 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3)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 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 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 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 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 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 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 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 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 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 与处理。 1.术语和定义 1.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 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 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 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 伤亡事故。 (5)区、县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 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 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 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 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 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 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 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2)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 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 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 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 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适用于承建标段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 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 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1 亡事故,包括: )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1( )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 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2( 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 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3( )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 造成的伤亡事故。4( )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 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 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 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 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适用于承建标段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 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 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1 亡事故,包括: )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1( )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 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2( 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 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3( )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 造成的伤亡事故。4( )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
(十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 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 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职责 3.1厂长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3.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 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 故调查。 3.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 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本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 事故。 3.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3.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 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4.1.1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 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 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 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 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 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 ×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 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 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 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 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 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 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 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 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 有关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 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条:【职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处理等各 相关事宜。重大事故由总经理带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的调 查、分析。 第四条:【事故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应 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监部门报告。 2)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出现新情况时,及时补报。 第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 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 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 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不在 单位的应立即返回。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 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事故抢救 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一般、重大、特 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 可撤除和清理。 二、重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逃匿;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 据。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 现场照片,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一般、重大、特大、 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 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 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 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 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校长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莲花山方针政策,密切干群关系, 以身作责。 二、组织教工认真学习政治,积极做好思想工作,搞好法 制教育,使学员专心学习,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秩序。 三、负责全面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四、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五、督促和检查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的落实。 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推动学校发展。 七、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让学员以优异成绩毕业。 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当好领导的助手,团结一致 搞好汽校工作。 二、负责人分工主管的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各项工作的 进展情况。 三、密切干群关系,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四、根据《教学大纲》和《训练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具体 工作。 五、定期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教练车管理制度
安监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 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罚款处罚 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 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 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 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 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 了修改,现决定: 一、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 改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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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资深专业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