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4 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11年 12月 31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3月 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 12月 28日公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 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 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 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 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 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 实施监督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安监总局今(第88号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 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 责、分类指导、综合协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 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第3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 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 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1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 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 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 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国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
[国家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 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 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 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 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月八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2号)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 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 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 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 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新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 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 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 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新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 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 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 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 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 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 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 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 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 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 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办法》对煤矿安 全培训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加强 协调,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确保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 二、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法》将原一至四级安 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四级 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达到三级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 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 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 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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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