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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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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4.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1〕 162 号 各产煤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 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 产法》、《煤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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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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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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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4.4

1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 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 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 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 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 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 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 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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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 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 1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1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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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 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 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 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2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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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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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4.6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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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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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4.6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 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 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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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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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 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1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1 第一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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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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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4.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 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煤矿安 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 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禁止井工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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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 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 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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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2011年10月16日公布,2012年03月01日施行)(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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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 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 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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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201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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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2011]163号 4.6

1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 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 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 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 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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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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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 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1月11日至1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在安徽合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 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确保职工生命安 全为根本,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 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 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明确了今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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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 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 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 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 救系统和通信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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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 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 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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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执行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 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 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 员定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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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 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 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 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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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 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 66.7%和137.8%。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 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 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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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 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 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 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 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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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3]第62号_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3

第62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 2013年8月23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 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 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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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煤矿安监处工作总结

2010年度煤矿安监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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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煤矿安监处工作总结 4.4

1 安监处二○一○年工作总结 回顾一年的工作,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安 监处按照公司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真抓实干,扎实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在全 年的各项工作中,身体力行,圆满地完成了公司领导交给的 各项任务。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火灾隐患治理 我公司整合的四座煤矿,除卧虎沟煤业于2008年关闭 外,其余三座煤矿在整合前均属生产矿井,井下都存在严重 的火区隐患。 接管后,经现场勘查,发现安丰煤业1675水平南翼大 巷co严重超标、有着火迹象;宝厚煤业井底车场旧火区复 燃,严重威胁矿井的安全。火情就是命令,公司在人员短缺、 现场条件简陋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积极组织现有人员,在 救护队的严密监护下,利用现有的运输条件,甚至肩扛人背, 从1月23至2月10日共19天的时间,对上述火区进行了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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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煤矿安监人员述职报告

2012年煤矿安监人员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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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煤矿安监人员述职报告 4.4

2012年煤矿安监人员述职报告 即将逝去,这一年以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指导、关怀与帮助下, 我坚决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一个党员的政治素养,时 刻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作为导向,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纪守法, 勤勤恳恳,紧紧围绕我站全年“安全事故为零”的安全生产目标,认真 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了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更好的开展今后各 项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个人思想道德修养,端正做人、做事良好态度。 我们进入了煤矿行业,就得融入煤矿这个大家庭,为了能够在生 活、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建立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我始终坚持“干 工作先做人”的原则,不断学习成功人士的先进经验,戒骄戒躁,虚 心谨慎,接受前辈的教导,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端正做人、 做事应有的正确态度,为自己各项业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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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监察〔2011〕1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监察〔201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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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监察〔2011〕173号 4.4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黔煤安监监察,2011?173号签发人:李尚宽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 会议、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议精 神,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扭转 被动局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实现增比进位,经研究,现就进 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强化基础管理,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程度评估 (一)加强煤矿基础信息管理,推进安全程度评估。在总结以 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基础信息的 收集和管理,继续推进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和管理工作。对 各类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继续执行a、b、c和d四类分类标准,其中 a为安全矿井、b为基本安全矿井、c为安全较差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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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英

职位:一级消防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文辑: 是薛英根据数聚超市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相关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资料、文献、知识、教程及精品数据等,方便大家下载及在线阅读。同时,造价通平台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私有云高端定制等建设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