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 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当前页码:1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财采[2010]10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2010-08-02 【实施时间】2010-08-01 【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凡是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 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 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函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函 项目编号:ah-h2009367(重新采购) 本中心接受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购买一批货物,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意事项: 1.被询价的供应商(原则上在本中心注册登记且有中标或成交记录)可就以下采购清 单中的货物及相关要求,在2009年12月21日下午3:00时前,向本中心做出一次性书面 报价(单价、总价)。各包单独报价、单独封闭,不接受分品目报价。 2、成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作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3、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本 中心的所有采购活动。 4、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日内交货。 6、本中心货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和供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 (2)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 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购 人参与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乌鲁木齐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 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 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采购人每年在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按 当年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项目编制要求的具体通知,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 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 府采购的预算,依照当年的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 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购 人参与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乌鲁木齐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 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 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采购人每年在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时,应按 当年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项目编制要求的具体通知,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年 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 府采购的预算,依照当年的政府
0i8tg770qfqg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函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函 项目编号:ah-h2010043 本中心接受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购买一批货物,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意事项: 1、被询价的供应商(必须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可就以下采购清单中的货物及相关要求, 在2010年3月30日上午9时分前,向本中心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单价、总价)。 2、成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作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3、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本 中心的所有采购活动。 4、交货期: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日起算30日内交货,安装、调试、检测、培训、验收 完毕(交货地点:安徽省农科院指定的交货地点)。 5、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6、本中心货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合同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监察厅 鲁财采,2010?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文件 2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 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 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越努力·越幸运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 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 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 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 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
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名称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编号页数:3 编制部门编制日期审核人审核日期 批准人批准日期生效日期颁发部门 分发部门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一、目的:加强采购管理,提升采购效率。 二、适用范围:采购活动过程 三、定义: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 用原则。 四、权责:全面监督检查采购流程的规范性 五、内容: 5.1采购流程执行监督 5.1.1严格执行询议价程序 物品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 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 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5.1.2采购会审、合同会签制度 物品采购,合同签订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参与,调研汇总各方意见,经 高管审核。 5.1.3职责分离 货物的到库数量与质量验收采购人员不可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 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 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2006]47号)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 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 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 务。 2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 机构,省级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 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 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147号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 二○○二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整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 患,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特大安全事故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1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 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 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 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 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 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 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医疗 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以下简称《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 械〔2015〕158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 守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 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 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四条安徽省食
安徽省政府采购关注民生饮水工程规范招标
近日,安徽省泗县政府采购中心对该县2008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此次招标共有7家来自省内外具备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通过评标委员会历时4个小时的评审,该工程施工项目和管材管件采购项目分别由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泗县分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两项合计中标价为474.3万元,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各类资产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 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新财购〔2009〕26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 度、通知,制定此办法: 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 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确需自 行组织采购的,根据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 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 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应有财政部门现场 监督。 三、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 等相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word格式,共5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word格式,共3页。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00812093606)
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3.11访问数量:1125 威财采〔2011〕3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达后,原威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威海市政府采购咨 询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威财采〔2006〕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 三月十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监察 厅反映。 二○一○年 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文件 浙财采监字〔2009〕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 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我们制定 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具有政府采购 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 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并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采购人 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 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 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结果应在 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 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管理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 法。日常考核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由江西省 财政厅组织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代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08983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页眉内容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 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 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 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
精品文档 .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 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分局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 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 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 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印 刷、宣传、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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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一级消防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