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 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热行。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为提高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预算管理,完善考核机制,落实发展目标,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各省属企业:为提高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预算管理,完善考核机制,落实发展目标,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为提高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预算管理,完善考核机制,落实发展目标,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 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 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 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 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 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 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 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 是指除在若干家所出资企业中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 不再在其他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兼职外部董 事是指除在指定所出资企业中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 在其他所出资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
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 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 起施行。 省长王三运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 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 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建 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 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和 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联合征信 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活动。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三运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 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 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 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
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1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 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高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高校基本 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资金的 管理;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的新思路, 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三条省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 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促进新技术的应用与发 展。 第二章管理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7年省本 级部门预算时开始实施,原《云南省省本级基 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4〕 278号)停止执行。 主题词:基本支出 管理 办法 通知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238号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11号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 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云南省 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 范和加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不同的审核情 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单位及主管部门由于管理疏忽, 少报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造成基本支出预 算资金缺口的,省财政厅不再调整预算,由部 门和单位自行解决。 (二)由于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经省财政 厅审核后发现的错误信息,省财政厅不予安排 相关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预算单位 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经抽查、复查发现单位由于虚报、 瞒报基础信息资料,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直接 影响部门预算支出的,除对虚增预算支出予以 调减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 过程中,经省财政厅认定确需调整单位相关经 费的,按《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七条 本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下并且建筑 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 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 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2006]47号)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 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 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 务。 2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完善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思考
安徽省从2007年开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0年起正式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着相关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收益征管手段较弱、预算收入规模偏小、预算支出功能模糊等方面的问题。对此,我们须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效益。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 暂 行 办 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236号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9号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 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云 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管理 改革,细化预算编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以 下简称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提高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云 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的基础信息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概况 信息、人员信息、固定资产信息(含交通工 具、办公设备、房屋建筑物)、账户信息和单 位组织收入情况等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原则: (一)合法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发布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也是安徽省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6〕6号2016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10?24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 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 省局(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公文类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省地税局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 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 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本办
加强安徽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我国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国有经济布局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在国有资本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将总结分析安徽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方向要求,提出加强国资预算的改革思路与措施.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房建一级建筑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