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 一定经营时 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 (包括经营数量) 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 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户是指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 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总局令【2006】第016 号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0日状态: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 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 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1/4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 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 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1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006-8-30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 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 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 准的生产、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 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 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 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 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 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户是指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 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三、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 四、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六、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八、核定定额通知书 九、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十、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十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平方米、元 纳税 人申 报 纳税人 基本情 况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 纳税人 经营情 况 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 申报 项目 月经营额月收益额调整 项目 原月 经营额 原月 收益额 现月 经营额 现月 收益额 纳税人签章: 税务 机关 复核 纳税人 经营情 况 经营行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2007年04月10日15时40分662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工商行政 “个体工商户” “税收” 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 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2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 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1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 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 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 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 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 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 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 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8.30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006-08-30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 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 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 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 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 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 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21日,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该通知,对办法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并对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计算方法,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滞纳金的有关问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通知的发布增强了办法的操作性和明确性。
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粤国税发,2006?276号 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不同经营 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精细 化。个体工业户从事货物生产(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且从业人 员在7人(含7人)以上的,应实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对达到 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引导其设置账簿、正 —2— 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进而达到规范经营行为、如实申报纳税 的目的;对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 个体经济发展,维护定期定额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 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2008]66号)等文件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 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 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 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 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 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一般为
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200924132428)
1 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 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 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臵账簿标 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定额核定方法 第四条国地税共管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时,可以参照国 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直接进行核定。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 未核定定
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1 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 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 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臵账簿标 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定额核定方法 第四条国地税共管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时,可以参照国 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直接进行核定。在规定时间内国税部门尚 未核定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征字[2006]24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
1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 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8.30(20200924132145)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006-08-30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 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 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 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 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 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 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 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 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 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 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 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 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_________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乐税网(http://www.***.***/)邮箱:jiufu@leshui365.com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签】工商户定期定额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津国税所﹝2000﹞50号 【发文日期】2000-05-15 【实施时间】2000-05-15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手续、制度,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贯彻执行中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 (2)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乙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局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 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 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 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 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
浅谈个体工商户在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法律定位
对个体工商户在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自然人和单位组织两种不同身份定位而导致执法差异的问题加以讨论,结合执法实际,得出以经营性质、场所规模、雇佣人数、收入水平等要素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综合分类,分级对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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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