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 备 案 管 理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应当 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备 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实施。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其职责推 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施行网
安徽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 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 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 轨道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 的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 据其职责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施行网上备案制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3-/22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 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 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 轨道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 的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 据其职责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
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加盖骑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名称 2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监理 单位 意
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建设厅制 工程名称工程地 址 工程规模m2(万元)工程类别结 构 规划许 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 或开工报告 监督 注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验收日 期 年月日 相关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负责人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机构 本工程已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进行了竣 工验收,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负责人: 报送时间:年月日 工程 竣工 验收 备案 文件 目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
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加盖骑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名称 2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监理 单位 意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建部2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 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3-12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 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 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rapid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environmenttoexplorepublicservants'dutyconsumptionmonetizationreformhasprovidedagoodfoundation.thesocializationofrearserviceworkhasbeenlaunched,andrapidprogressinsomeplacesanddepartments,dutyconsumptionmonetizationofcarrierandapproachtomanagementhasbeenresolved.third,inrecentyears,explor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2)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 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 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 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 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 事项编号:nh15b110-01 1.行政审批事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 2.颁发的法律文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审批类型及法律 效力 其他审批事项。办理备案后才可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4.设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四十 九条;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 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五、六、 七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
天津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报建指南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阶段报建指南 一、事项名称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划、消防、 人防);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配套验收(供水、 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6、联合勘验(根据项目的实 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 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 求);7、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 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8、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8、 商品房销售许可;9、竣工验收备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三、受理机构 牵头部门:市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部门: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报建 (2)
1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阶段报建指南 一、事项名称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划、消防、 人防);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配套验收(供水、 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6、联合勘验(根据项目的实 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 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 求);7、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 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8、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8、 商品房销售许可;9、竣工验收备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三、受理机构 牵头部门:市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部门:市或区规划和自然
天津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报建
1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阶段报建指南 一、事项名称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划、消防、 人防);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配套验收(供水、 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6、联合勘验(根据项目的实 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 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 求);7、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 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8、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8、 商品房销售许可;9、竣工验收备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三、受理机构 牵头部门:市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部门:市或区规划和自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备案将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
[武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规定(2007年版)
[武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规定(2007年版)——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监督注册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表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样表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2 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填表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填写建设单位全称 备案日期由备案机关填写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必须与施工许可证一致,应有栋号 工程地点写清楚路名,门牌号 建筑面积(m2)应与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登记一致 结构类型结构名称/层数 工程用途例:一至三层为商场,四至八层为住宅 开工日期应与竣工验收意见书一致 竣工验收日期应与竣工验收意见书一致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按图纸报审单中建设委技术科审查意见填 勘察单位名称应写全称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应写全称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应写全称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应写全称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名称 应写全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1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辽建发[2005]14号 一、备案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三)《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0〕139号); (四)《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1〕120号); (五)《关于进一步落实〈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建〔2004〕127号)。 二、备案管理部门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fjysba-059x-xx-xxxx-xxxxx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建设单位地址 工程名称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工程地点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 合同价格(万元)栋数 建筑面积(m2) 或市政长度(m)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工程类型 □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其它 结构类型 按材料分:□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 □其它 按传力分:□框架□剪力墙□框剪□框筒□筒体 □其它 施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填表须知 1.编号说明,fjysba-xxxx-xx-xxxx-xxxxx(竣工验收备案简 称-区号-区县标识-年份-序号),例如fjysba-0591-mh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 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制 定,是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那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规 定有哪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 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 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 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
1/3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理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监管程 序,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住建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 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关 申报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时间节点以各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验收后出具的验收合格结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令 [2001]142号)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 梁、隧道、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 作。 按照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所管辖建 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委员会直接负责,各区、县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
职位:工程标准员助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