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04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改)
版本 / 修订状态 B0 页 码 第 1 页 共 2 页 文件名称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编 号 DFHNB-PRE-E-ZY04 第 1 页 共 2 页 福 州 大 福 有 限 公 司 海 南 分 公 司 FUZHOU DA-FU CO., LTD HAINAN BRANCH 1. 目的和范围 1.1 规定公司生产、后勤用水的规范使用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办法,充分利用水资源,最大 程度的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避免浪费。 1.2 适用于公司生产、生活等用水环节的管理。 2. 职责 2.1 生产部负责所在厂区的生产控制和管理。 2.2 行政部负责生活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 2.3 生产部机 修组负责公司用水管道、水泵的维护,对所有管线 、阀 门、 水龙 头等 进 行定 期检 查维 修。 2.4 各部门负责实施节约用水的规定,解决本部门节约用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采取 的措施进行
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91年2月14日化学工业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化工生产用水的特点,加强用水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挖掘节水潜力,发挥水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本着节约有奖、浪费有罚的 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工系统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级化工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技术进步、综合利用、科学管理及产品、产业结 构合理化等途径,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单位产品的用水量,以最合理的用水量取得最大的经济 效益。 第二章节水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全国化工系统节约用水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化学工业节约用水规章、规程、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编制化工系统节约用水规划; (四)组织制定化工主要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讨论稿) (2010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 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节约用 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 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 市。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节约用水行业 管理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2 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节约用水,保障公司低成本可持续发展 战略实施,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经贸委《工 业节水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的节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公司的节水管理制度、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负责组织编制节水工作的长远发 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重点用水设备、装置、系统的节水监测,促进 公司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参与较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立项的节水论证和初步设 计的审查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负责节水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编报发布公司用水与 节水统计信息。 (六)
浪水乡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 浪水乡办公室节能制度 为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降耗条例,扎实有效地开展办公室节能 降耗工作,创建节约型机关,降低运行成本,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 节能意识,养成节能好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制度 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空调夏天温度不低于26度,冬天不高 于20度;提倡节约开空调时间、尽量使用自然风、离开办公室时关 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二、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 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 绝“长明灯”、“白昼灯”。 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热水器等耗电设备要随 用随开,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用电器电源。通过分组电源开关、声 光控制等办法,使用节电产品对空调、楼道照明灯和大功率电器实 行定时开关制度。 节约用水制度 一、强化节水意识。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维护和改造,定期对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 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题注】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文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06/04/18 【实施日期】2006/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市政公用局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 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 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 利用
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1-12-5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 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文本予以公布。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根据1997.12.25省政府令第99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 号修订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
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 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 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设施供水及自 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优先保 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修正)(省政府令第95号)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修正)(省政府令第 95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减当 年或下一年的用水指标: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施的; (三继续生产和使用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生产浪费水的老式产品和淘汰产品的企业,应限期加以改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 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
四川省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
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 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机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 工作。 其
宿舍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冬季宿舍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冬季来临,天气干燥,用电量增加,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是电气 火灾的多发期,为了加强职工宿舍安全用电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 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冬季 宿舍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1、员工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电暖器、室内线路荷载未达到 负荷要求时,禁止使用各类大功率电器。 2、禁止违章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 装床头灯等。 3、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卧床吸烟和乱扔烟头;严 禁宿舍内燃烧物品。 4、严禁将交流电器(如台灯、电扇、充电器、接线板、随身听、 笔记本等)放在床上。照明、收录机、电脑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必 须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 5、员工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空调电源,并 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 6、宿舍管理员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上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资料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 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 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整理)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 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 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delegates,staff:hello!intherun-uptothespringfestival,weheldonesessionoffourstaffrepresentativesconference2013-workshop,fullbackin2012,careful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discuss2013developmentplans.here,onbehalfofmycompany2013workreportstothegeneralassembly,forconsideration.pillari,2012backin2012,xxpowercompaniesadheret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 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直至停止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 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 水的用水单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 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编制城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 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编制城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 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 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直至停止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 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 水的用水单
1996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 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城 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 利
(建筑安全)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 1 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1.现场临时用电的范围包括临时动力用电和临时照明用电。 2.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3.工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管理及使用责任,总包单位应按照协议约 定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用电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 冒伪劣、无安全认证等不合格产品。 5.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 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
注水管理规定
关于《郑州矿区二1“三软”煤层注水及粉尘测定实施办法》 (郑煤集团通〔2008〕8号)的更正通知 《郑州矿区二1“三软”煤层注水及粉尘测定实施办法》 2.4测定要求中2.4.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半年测定 一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现更正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井下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附更正后郑煤集 团通[2008]8号文 通风管理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郑煤集团通,2008?8号 关于印发《郑州矿区二1“三软”煤层注水及粉尘测 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产矿井、分公司: 郑煤集团公司主采的郑州矿区“三软”不稳定二1煤层 具有产尘量大、顶板不易管理的特点,本着“以人为本”的 管理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减 少各矿井在生产过程中粉尘的产生,预防煤尘、顶板事故, 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和作业安
一种节约用水的热水供水管路结构
一种节约用水的热水供水管路结构,包括热水罐、管路和出水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阀门的上端部套装一三通头的下端部,该三通头的上端部套装在管路的下端部内,该管路上端部内套装一弯头的下端部,该弯头的上端部连通所述热水罐的出水端口,所述三通头的第三端连通一空气压缩机,所述管路内竖直滑动嵌装一滑动装置,该滑动装置能在空气压缩机开始工作时上升并阻塞管路,且能在空气压缩机停止工作时下降并让管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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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化工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