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 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开始施行。小区停车问题成了《条例》着笔最多的内容。 车位只售不租最高罚 20 万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难日益突出。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 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 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 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 《条例》规定,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 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没有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 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
2008年浙江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7 年 11 月 12 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4 月 20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 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 住小区、住宅组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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