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2006-09-19 14:28: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 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 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
1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10-12-01 15:28 (2004年 8月 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 12月 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 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或者通 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