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 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 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 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建设、 旧 城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 有人。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
枣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净化城市环境,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 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含自产自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市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 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三)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发改、经贸、工商、物价、交通、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配合市建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