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 廉租房 1 单元门(含地下室门)钢制电控防盗门 达到现行住宅标准 2 户门 钢制保温防盗门(传热系数≤ 2.0w/m2.k) 钢制保温防盗门 3 室门 实木复合门 木质门 4 外窗 中空玻璃塑钢窗(传热系数≤ 2.8w/m2.k) 塑钢窗 5 楼梯间墙面、休息 平台地面及踏步面 保温墙面(传热系数≤ 1.5w/m2.k);内墙腻子、水性内 墙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踏步 面:水泥砂浆 达到现行住宅标准 6 阳台 门窗:普通塑钢窗;墙面:水性内 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地面:防滑地 砖、石塑地板、石英地板;天棚: 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并配置晾 衣杆 阳台地面为水泥地面 7 起居室、卧室 墙面、天棚:内墙腻子、水性内墙 耐擦洗环保涂料;窗帘杆:简装配 置;窗台:水泥刷环保涂料或贴面 砖;地面:防滑地砖、石塑地板、 石英地板;踢脚:水泥刷环保涂料 墙面、天棚:水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 2011〕6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 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 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