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简介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我 国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目前全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 郑商所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履行职能,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实行自律性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期货合约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 关服务,并对期货交易进行一线监管。 郑商所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是郑商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 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下设监察、交易、交割、 财务、调解、会员资格审查、技术等 7个专门委员会。截止 2009年 底,郑商所共有会员 215家,分布在全国 27个省(市)、自治区,其 中期货公司会员 173家,占会员总数的 80%;非期货公司会员 42家, 占会员总数的 20%。 郑商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2009年 3月 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 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 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 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 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 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 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 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 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 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