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围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郑州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注所称市区,是指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 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航空港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原则: (一)为合理利用城乡土地空间资源,对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严格控制;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 不得新建、扩建住宅,因危房改造等原因确需建设的,应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