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和「湖南省实施 《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 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规 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5%予以奖 励,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