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补充条款) 甲方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对本市 地段进行拆迁改 造,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对 该地段房屋实施拆迁。为拆迁承办人。乙方在该拆迁范围内住 用 路 号 户(公 / 私 )有房屋一处,建筑面 积 平方米,另在本市 路; 号 户有住房一 处,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现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 就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第—条 甲方按房屋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二条 甲方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 总 额 ( 人 民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为乙方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如下 (地址): 房 屋 价 款 计 ( 人 民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与货币补偿价款总额 ( 存在差价,差额款为(人民 币 ) : 佰 拾 万 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