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分类名称 土地 公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1-30 施行日期 2010-11-30 失效日期 -- ( 2001年 10月 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10号公布 根据 2010年 11月 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 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21 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 主管部 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建筑物及附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