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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5
喷淋管径所带喷头数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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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淋管径所带喷头数目探讨 摘要: 本文主要从设计的角度,给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 以下简称《喷 规》 )对《喷规》 8.0.7 条提出自己分析、探讨,供专家、同行批评、指正。 关键字 :自动喷水 流量 水力计算 管径 在工程施工与设计交流中 ,笔者发现许多同行对《喷规》 8.0.7 的理解各一 ,许多同行包括消防建审 或审图中心的同行都简单的认为对于轻中危险级来说喷头数超过 64 个管径就要大于 DN100,要用 DN125 或 DN150,与他们探讨都说规范是这样规定的 , 不能违背规范规定; 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分析 , 供各 位专家、同行批评、指正。 《喷规》 8.0.7 条规定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 表 8.0.7 的规定。 表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

喷头保护面积和喷水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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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 计基 本参 数 仓库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 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倍确定 ;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 。 预作用系统 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 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规定值确定 ; 2 当系统采用 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 时,; 3 当系统采用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规定值的倍确定 。 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 ;当设置高度为 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 4m 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s·m );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 1m ,喷水强度应 增加( s·m);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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