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质量保修协议 一、保修程序 1.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后起算满 2年。 2.乙方同意指定姓名: 联系电话: 为本工 程保修负责人。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 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变更在甲方收到乙方 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 3. 乙方现场维修响应时间为 24 小时,以甲方书面传真通知时起算。若发生紧急 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则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 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甲方 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 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甲方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 乙方另行支付。 二、保修金细则 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将工程总价的 5%即人民币 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