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 1999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规范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现将《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