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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07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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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 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 , 质 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 了最低 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 在正常使用 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 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 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保修期可 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质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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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质保金扣除 【篇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协议】 工程质量保证金协议 甲方: 乙方(施工方): 甲、乙双方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就项目,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于年 月 日之前将质量保证金人 民币共计 元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2.乙方交存的上述质量保证金甲方保证只能用于工程质保期内的工 程维修及工程质保期满后返还乙方,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3.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如乙方在接到相关 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进行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甲 方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修后的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4.工程质保期满后 3 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扣除合理 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乙方。 5.甲方挪用该质量保证金、管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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