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 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 照执行。 第 1.0.3 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 1.0.4 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 书执行。 第 1.0.5 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与总平面 第一节 基 地 第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 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 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第 1.0.4 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 2.0.1 条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