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续2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 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 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