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1992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 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 林 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 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 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 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 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 虫、杂 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 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
2007年中央预算内林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说明书 XX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2006年 12月 第一章 总论 1.1 项目提要 1.1.1 项目名称: XX 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建设项目 1.1.2 项目建设地点: XX 省贵阳市乌当林业绿化局水田苗圃 1.1.3 项目法人: XX 省森林病虫检疫防治站 1.1.4 项目法人代表: 1.1.5 项目主管单位: XX 省林业厅 1.1.6 项目性质: 新建 1.1.7 项目建设目标: 以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国家的生态 安全为目的,以能满足本省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和其它繁殖材 料的隔离试种需要,建设成国内一流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为 目标。 1.1.8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苗圃总面积 105 亩,按生产经 营管理需要分成综合管理区 3.8 亩,检疫除治区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