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商场、超 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 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许可行为,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 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 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地级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食 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 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 列入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内 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 申领 1 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