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 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 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 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 GB/T19208—2008 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 GB7037—2007、GB14646—2007 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 100%来自废旧轮 胎。 3、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 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 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4、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