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泗政发〔200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五日 + g# G5 ] f. g( Z6 D& i + s- u2 B: O$ P. O _* ^ 泗水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适 应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9 C0 q) Y/ X# g3 U# e.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 凡在城区进行集中供 热规划
探放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探放水工作,严格探放水设 计、施工、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探放水措施落实到位,特 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 二、探放水管理办法 1、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 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规定,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 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危险区域重点探查”的原则制 定和落实探放水措施。 2、必须将探放水工作纳入矿井采掘生产环节进行组织 和管理。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将探放水纳入掘进工艺 流程,并在施工组织中做详细安排。由矿调度室负责安排探 放水作业时间并协调施工。 3、矿地测部门根据工作面月度掘进任务及探放水设计 测算工作面月度钻探计划进尺,矿计划部门在月度生产计划 中下达。探放水进尺纳入生产任务统一考核。 4、工作面掘进或回采前,地测部门必须编制探放水设 计,探水队制定施工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