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保护区内所有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以及进入保护区内的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临时居住、 避风锚泊等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做好保护 管理工作,并对保护区工作加强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海洋局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保护、 管理和 建设工作。 凡是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 都必须编制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区域详细规 划,报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论证、 审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局必须将区域详细规 划报省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