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国劳动出版社 2 劳动部文件 劳动部〔 1996〕276 号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 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国〔 1987〕 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监察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钉的《蒸汽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印发给你们, 请从 1997 年 1月 1日起执行, 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 1987〕4 号)同时废止。 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