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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7
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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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2017 年 2 月 1 / 3 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分析和 查找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及时发布预警信 息,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切实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公司所有分厂级部室的安全生产预警工作。 3 内容 3.1 有下列情况时,各部门必须发出安全生产预警通报。 (1) 出现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2) 重大节日:元旦、春节、 “十一”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及“两 会”召开之前; (3) 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4) 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5) 自然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 (6) 生产建设高峰期之前; (7) 本地区或其它地区连续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一次死亡三 人以上事故; (8) 与往年相比事故

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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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 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 CH4≥2.0%。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 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 CH4≥0.8%。 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 CH4≥0.6%。 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 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密闭墙外及其 他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 CH4≥0.4%。 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 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 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 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 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 界定为“瓦 斯超限事故”。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 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 作为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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