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年 7月 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9月 1日起 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2011年 7月 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 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 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