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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30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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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 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 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 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 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不

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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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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