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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4
医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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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 “综合医院 ”: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 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 1.0.4 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 1.0.5 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 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

医院设计规范(设备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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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文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文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5.26 防火与疏散 5.26.1 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5.26.2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5.26.3 防火分区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 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 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 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 应 设乙级防火门。 3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 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4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 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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