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 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2 月 22日经建设部第 85 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设 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价的 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该标题的内容应该是重要的知识点) 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资质标准 ⑴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3 年; ⑵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 业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⑶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且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⑷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 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⑸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 (出资人除 外); ⑹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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