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009 年 4月 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 [2009]57 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 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 或者政府责令停业、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工 作 顺 序 1.从委托单位拿取资料同时填写 表-1-1《委托人提供资料清单》,向造 价部主任汇报。 2.造价部主任填写 表-2《造价咨询项目交办单》指定项目负责人或承办 人,造价部行政副主任登记《专业人员业务及业绩台账》。 3.项目负责人会同专业人员填写 表-3《造价咨询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负责人填写 表-4《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方案》。 5.专业人员填写 表-5《现场勘测记录表》(项目负责人联系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掌握勘测的数据情况)。 6.表-6,为落实咨询业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召开的会议中确定的 主要内容所做的记录。 7.专业人员依据工程资料和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计算出数据, 约定时间地 点与施工单位对账后出具(内部)初审结果。 8.专业人员填写 表-7《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报核前需阐明的问题》。 9.专业人员填写 表-8 附《造价咨询项目校核、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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