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最近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温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资质申请、生产场所、试验室等8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要求。其中,要求新建、扩建或迁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须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取得所属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设计产能规划审核意见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以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浙江省关于建筑幕墙的新规定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字号:大中小】 浙建〔 2013〕2 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 使用范围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 率不得大于: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 两侧建筑物 10 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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