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 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 不断根据 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 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 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 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对方的违约、 过错而给己方造成 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 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求得补偿。 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 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 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 旨在固定 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 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