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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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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 [2003]23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 号)的规定,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 分为 一级 建造 师和 二级 建造 师。 英文 分别译 为: 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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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9-17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26日 建市 [2003]23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 号)的规 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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