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年 4月 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7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9年 11月 27日浙江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浙 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3 年 12 月 19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 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 修正 ) 颁布日期: 20131219 实施日期: 20131219 颁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四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 地图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
浙 江 省 测 绘 管 理 条 例 ?(1996年 4月 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 2005年 7月 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 展服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 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 门 ),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